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9日宣布,为规范金融机构薪酬管理,财政部已于近日发出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则确定。
财政部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
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还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这是继财政部于2月份下发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收入280万元人民币之后,我国再次出台政策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主要金融企业股改上市,行业薪酬水平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个别金融企业对高管人员发放过高薪酬,与社会平均水平以及内部员工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此次出台有关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薪酬决策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并举。
此前,财政部于2月份连续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高管人员薪酬制订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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