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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就业条例 千方百计促就业

  实行政府问责制、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严惩中介介绍未成年人就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收取抵押金、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的《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从政府促进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具体规定,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目前,我省就业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据预测,到2009年底,全省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2万人左右,多措并举只能够新增就业42万人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40万人左右。今年全省高校新增毕业生14.1万人,加上外省就读回省和历年积淀的未就业毕业生,预计总量达18万人左右,是历史上的就业高峰。除此之外,促进就业的制度建设存在不适应新的就业形势情况,如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尚未形成,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失业人员培训以及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相对滞后等。同时,侵犯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影响公平就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促进就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就业是发展之要、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扩大就业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我省促进就业立法工作起步较早,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06年和2007年度立法调研计划。从2007年4月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调研组,对广东、河南等省立法情况进行考察学习,根据调研情况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开始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据该法对原法规文本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并再次征求各地各部门及专家的意见。2008年10月27日,《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经吉林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该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审议。 
  据了解,《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并建立考核制度,把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和提供就业援助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并实行政府问责制度。《条例(草案)》还规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在七个方面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就业和选择职业;依法签订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依法享有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条例(草案)》提出,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不得介绍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忌的职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条例(草案)》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我省就业工作的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近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这部条例草案统一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适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为提请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作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