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出具推荐函的实施细则
(试 行)
各工委、会员单位:
根据最近外交部颁发的 《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全国理事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民营企业家走出去方针,借鉴和学习外国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并能顺利申请到APEC商务旅行卡,现将《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出具推荐函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办理过程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与全国理事会联系。
一、申请人资格
1.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以上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2.在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经济体(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有合资合作、工程承包项目、进出口贸易等业务,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全国理事会的成员企业法人代表。
3.积极参加APEC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
4.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中国因私护照,个人资信良好。
5.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或指控,无被其他经济体拒签或遣送出境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企业简介(内容含企业规模、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特别是在国外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参加APEC组织的交流活动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效益、资产负债、利税等相关资料。
3.因业务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普通(因私)护照随其申报材料提交;护照经全国理事会初审,报外交部核验后退还。
6.由全国理事会向申请人发放《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表中第一、三、四项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除护照外,以上材料各两份。
三、申请推荐函及审批程序
1.东北工委所属三省(辽宁、黑龙江、吉林)和西南工委所属四省一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及省会城市、市属地区的民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工委申报,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国理事会报文,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全国理事会。
2.交通行业所属民营企业向交通行业工委申报,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国理事会报文,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全国理事会。
3.全国理事会直属民营企业会员向秘书处申报。
4.经全国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呈报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
5.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出具推荐函。
6.全国理事会将推荐函和所有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收到附有中国APEC发展理事推荐函件的材料后,按照地方政府(区、县、市、省)外办的申请程序上报,最后由省政府外办报请外交部审批。
四、持卡人享有的便利与应尽义务
1.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APEC商务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自由来往于被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从事商务活动。
2.持卡人在各经济体主要出入境口岸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快速通道的便利。
3.持卡人不能免除进出各经济体时填写各类出入境表格的要求,也不享受其他特权与豁免。
五、申办费用
1.根据外交部通知,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收费:每卡720元人民币。
2.外交部将申请递交相关经济体后,各经济体返回审批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在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可先行发卡。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再为申请人换卡。换卡每卡制作费720元。
六、旅行卡的使用与保管
1.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2.普通(因私)护照持有人的APEC商务旅行卡在出访人员回国后10日内交持有人所在企业保管;相关企业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全国理事会;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告全国理事会备案,最后由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其APEC商务旅行卡。
3.全国理事会将配合中国APEC 发展理事会、外交部领事司对被推荐单位使用和保管APEC商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报外交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注销APEC商务旅行卡或取消重新申办旅APEC商务旅行卡的处罚。
4.如遇以下情形,各工委应及时向全国理事会提出申请,按外交部相关规定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① 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② 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③ 持卡人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
④ 持卡人因不遵守所前往经济体的法律法规而被宣布为“不受
欢迎的人”甚至被遣送回国或被驱逐处境。
⑤ 持卡人病故和去世。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要求各工委及直属会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条。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
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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