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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4日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