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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影响因素

 

 

【案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采购了某种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税款为17000元,他们的进货成本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他们将该批物资以1001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销项税额17017元,共收到“价税合计”款117117元。通过上述交易,他们赚取了100元。假若他们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他们只能将117000元全部作为进货成本;而收到的“价税合计”必须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17117(1+6)=110487.73元,收入低于成本110487.73-117000=-6512.27元。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这笔生意仍可赚取100元的毛利;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做这笔生意不仅不能赚钱,而且还要赔上6512.27元的税款。所以,在薄利多销或微利的情况下,许多生意一般纳税人可以做,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做。只有在本环节增值率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去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款=不含税销售收入× 6%,其盈亏平衡点为:

 

    价税合计/(1+6)×6=5.66%×价税合计

 

    即在本环节以“价税合计”为基础计算的增值率达到5.66%时,才可以保证不赔税款。显易而见,如果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基础,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进货的全部成本(含进项税额)的增值率必须达到6%,才能做到盈亏平衡。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则盈亏平衡点降为:

 

    价税合计/(1+4)×4=3.85%×价税合计

 

    这就大大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对微利行业的介入,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经营。尽管市场是敞开的,但税收因素却使得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经营增值率低的行业;如果有两家企业都经营一种物资,呈现出同业竞争的局面,一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另一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增值率降到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承受的程度而大量销售,而小规模纳税人就只能望洋兴叹。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很少,而增值率很高时,可能小规模纳税人反而比一般纳税人要合算。所以,对小规模企业来说,就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和选择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  是小规模纳税人合算的问题。

 

    决定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另一个因素是专用发票对货物销售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的影响。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会因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得不到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供货方供货条件、供货质量及供货价格相同的条件下。购货方总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供货方;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由于取不到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货方会要求降价。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的不含税价为100元,那么,他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以100的价格供货。尽管他从一般纳税人那里得到供货还要另外支付17元的增值税款,但这17元的增值税款会由于在当期得到抵扣而只体现为提前付税并不存在增大成本的问题。而如果接受商品或劳务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与其支付117元购买同样的商品,还不如支付100元购买同样的商品合算,因为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支付的进项税额是要计入进货成本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对进货或接受劳务的态度是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比较不同供货方的不含税价格,取其质优价低者,如果他不能取得专甩发票,那么他会将“价税合计”作为进货成本。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要用“价税合计”作为比较的基础,因为进项税额在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并不能抵扣税款,只能计入进货成本中去,所以进项税额对他们来说无特殊的税费意义。

 

    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供货价格是相同的,那么对接受该商品的生产型企业来说,会因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成本。如果利用该商品生产的新商品的价格也是相同的,那么,上述两家企业会有不同的获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