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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全面部署汽车销售、维修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为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按照省局“三深入两服务”促振兴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销售、维修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52号),确定于4月到8月间在全省范围内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方案确定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515日前。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入相关企业,掌握本地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合同文本使用情况,收集合同文本中存在的各类“霸王条款”。二是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5月底前。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三是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为6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企业自行制定(含汽车生产企业统一制定)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霸王条款”要自行改正。企业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记录,经企业自查后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可对相关企业免于检查。四是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7月至8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依法责令改正。五是行政处理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综合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方案确定了整治的对象、重点、内容:一是整治的对象:全省范围内汽车销售、维修行业企业。二是整治的重点: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企业在汽车销售、维修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相关行业企业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三是整治内容: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在汽车销售、维修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

方案还对整治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此次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省局“三深入两服务”促振兴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方案,务必抓出成效。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探索整治“霸王条款”的长效机制。近几年来,省局针对热点行业和问题,已多次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治“霸王条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要通过专项整治,大力推行《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等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提高“霸王条款”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逐步形成工商执法、社会关注、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的良好的“治霸”氛围。四是加强部门协调,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执法、12315指挥中心、消协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加强合同行政调解,处理消费纠纷。同时,要加强与交通等其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