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企业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劳动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限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项规定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有限。另一项是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是绝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目的是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在失去工作的一定时间内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缓解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劳动者被动失业,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压力。
同时,经济补偿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一规定只涉及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增加的用工成本只在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
而且,为降低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并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因此,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对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增加过多的成本。
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成本增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义务,是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就不会产生这一部分成本。《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就认为提高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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