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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控中央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财政部近日出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已经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资产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加强了自用资产的管理,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

  根据《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还指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同时,《办法》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此前审计署公布的报告显示,接受审计的54个中央直属部门中,两成部委涉及违规出租国有资产问题,其中也有部分中央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