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就《统计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听取意见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以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前者数据不得公布。
《统计法》本次是第二次进行修改。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和利用,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应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修改为:上述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二次审议稿强调,《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不包括民间统计和单位内部的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并相应增加了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规定。
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国家应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提供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供公众查询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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