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日报 时间: 2008年12月09日
近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加强安全教育、禁止设置重点班等内容最为抢眼。
针对“就近入学”的问题,《条例》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条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必须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应当进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卫生等教育,使学生具备交通、治安、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常识,并组织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至少锻炼一小时,应当加强美育工作。提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教育教学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不得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有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等等。同时明确,不得宣传、报道学校初中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不得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商业演出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公布学生不良行为及其隐私。 |